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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老板”欠薪跑路终获刑 [打印本页]

作者: 斗牛士    时间: 2018-6-7 07:24
标题: “大老板”欠薪跑路终获刑

  6月1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某工艺精机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案并作出判决,被告公司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罚金1万元;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贺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贺某曾是一名成功的生意人,名下拥有多家企业,事业发展得有声有色,还因企业经营出色接受过电视台的采访,介绍自己的成功经验。但是,近几年,贺某由于自身投资失败,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贺某名下的某工艺精机有限公司,拖欠公司28名员工工资,共计83万余元。而贺某由于负债几百万,且法律意识淡薄,没有采取拍卖财产等积极措施来挽救本次危机,反而选择“逃之夭夭”,于2016年11月底离开北仑。
  2016年12月1日,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张贴在该公司营业场所,责令该公司于同年12月5日前支付拖欠的部分工资。然而,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被告单位仍未予以支付。
  案发后,北仑区人民法院将公司部分资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必要费用后得款43万余元,按比例支付各员工工资,另司法救助提供11.5万余元,目前尚有工资28万余元未支付。
  今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余杭区将贺某抓获。到案后,贺某交代了其因害怕员工和其他债权人追债而逃往杭州等地躲避,并更换了手机号码等事实。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公司和贺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贺某承认公司拖欠了员工工资,其辩护人认为贺某认罪态度积极诚恳,且系初犯,贺某逃匿之前将工人工资单造好可见贺某主观恶性较小,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对此,公诉人指出,贺某心存侥幸,缺乏担当意识和对法律的敬畏,如果贺某当时妥善处置,本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贺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贺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工人被拖欠的工资部分得到受偿,遂从轻对其作出判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损害了员工的权益,故此,法院、检察院高度重视,本案由法检“两长”带头办案,审判长为区人民法院院长,公诉人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社局及街道相关工作人员30余人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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