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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6月25日
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致各中央局、分局、前委的指示,规定十八项工作内容必须在事先或事后报告中央。其中包括:税收政策;工资政策;每年财政预算;全区脱离生产人员的数量和人口数量的比例;全区每年土改工作范围、政策及干部配备;全区生产计划、投资及贷款计划;货币政策及发行计划;外交政策、外交事件之处理及外人宗教案件之处理;文化教育政策;高级人民代表会议及高级政府组成中我党与他党及非党人员的配备;我党与民主党派及非党人员合作的政策;区党委或省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配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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