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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0月10日
毛泽东写信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信中指出:黄克功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他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这封信收入《毛泽东文集》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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