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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办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得跨区招生?宁波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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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7 05:4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月24日下午,2019年全省教育系统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浙江省教育厅发布了最新版教育工作思路,对今年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进行部署。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提出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规范小学入学、“小升初”招生办法,公办小学按学区进行划片招生,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双学区招生;逐步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民办小学、初中原则上在审批区域内,采取自主报名、随机摇号、面谈或体能测试等方式进行招生。”

  所谓的“审批区域”,即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办学所在地县区级行政区。换句话说,民办中小学原则上不得跨区域招生。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条原则并不是最新制定的。2012年发布的《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其中有一段就提到:

  加强跨区域招生的统筹。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初中和普通高中的招生方式分为零散招生和规模招生两种。

  学校不到生源地组织招生活动,且不影响生源地招生秩序的零散招生,可不纳入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学校可自行组织录取,但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超过10人;

  学校到生源地有组织的招生,在同一生源地招生名额超过10名的属规模招生,需事先明确招生名额,并纳入生源所在地招生计划统一招生。

  也就是说,跨区域招生限额9人。

  省教育厅2017年也曾发布文件《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的通知》,现在仍按照这份文件执行。文件规定,民办中小学应根据核准登记的招生范围,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生源计划。民办中小学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确需跨区域招生,涉及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形成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区市教育局核实后,由设区市教育局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并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形成跨设区市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现在的政策是11个设区市的城区部分可以跨区招,当然也可以主要在本区招生,由当地定。

  据钱报记者了解,"民办中小学不得跨区招生"此前在坊间早有传闻。起因是2018年4月,教育部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加以限制,限于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原因是部分民办学校因其办学质量高,吸引了较多跨区域学生就读,对公办学校的招生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以此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平衡各区域教育资源和力量。

  到了2018年8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有所调整,相关表述变成了:“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截止目前,杭州暂未出台相关规定。

  但在今天的全省教育系统工作会议上,宁波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透露,2018年宁波发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新政,就取消了公办背景民办初中跨区域自主招生方式,同时公办背景民办小学跨区域招生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数的30%。

  所谓“公办背景民办学校”,指的是国有资产为主或教师总数中有20%以上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学校。对这一类学校占用较多的公共教育资源,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在招生政策上应与其他民办学校区别对待,采用更严格的政策要求。招生政策调整后,对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和普通公办学校带来利好。

  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打响一系列组合拳,切实煞住民办学校“过热”、办学不规范等问题,营造良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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