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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公安】李俊、史徐豪、鲍惠国、周玉忠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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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09: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义勇"二字彰显了舍生忘死的英雄气概。无论是救死扶伤还是挺身而出,这些平凡人的壮举构筑了社会正义的基石。
在11年22日(浙江省见义勇为宣传日)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些人:

  • 李俊:2024年12月29日,李俊送快递时路过北仑区新矸街道备碶顺记桥,看到有个男孩落水,他毫不犹豫跳到冰冷且深不可测的河中,冒着生命危险游到落男孩身边将其从水里拖到岸边,在其他群众的帮助下将男孩成功救上岸,后该男孩经过急救脱离危险。

  • 史徐豪:2025年3月10日,史徐豪骑行经过梅山街道梅港村南汇长河附近时,发现有人溺水,情况十分危急。史徐豪不顾水温低和水深危险等情况,跳入河中将溺水男子托举上岸。见男子昏迷,又迅速对其进行腹部排水及心肺复苏,最终挽救了一条生命。
  • 鲍惠国:2025年3月21日,霞浦南路发生火情,鲍惠国透过窗户发现火情,且火势较大,里面还有打开的煤气瓶。他立刻通知屋主,且不顾自己年事已高和煤气瓶爆炸的风险,冲入火灾现场,将明火扑灭,自己全身被熏黑。他成功避免了火势蔓延,保护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周玉忠:2025年6月11日,杜鹃社区都会经典小区一住宅着火,不断往外冒黑色浓烟,且无法确认屋内是否有人员被困。周玉忠看到聚集的人群和不断升腾的烟雾主动参与救援。他借助梯子独自一人从阳台窗口爬入,开展灭火扑救, 由于扑救及时,火势未进一步蔓延,成功避免了一场火灾事故的发生。

什么是见义勇为?
哪些行为可以确认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与好人好事的区别?
……
一直在说见义勇为
大家对它可能充满了疑惑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解答

1
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2
哪些行为可以确认见义勇为?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的;
(三)排除治安灾害事故的;
(四)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


3
与好人好事的区别

好人好事,是表现出良好公德的人和有益于社会的事。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是好人好事,但并非所有的好人好事都属于见义勇为。如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尊老爱幼以及给灾区捐款、资助贫困儿童等有益于公众的事,都属于好事。见义勇为行为对行为主体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因此他们在危机时刻需要有超出常人的勇气,能够不顾个人安危倾身而出。


4
见义勇为如何申报?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也可以在“浙里办”平台按照步骤提交申请。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申请或者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遇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延长至1年。


5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有哪些?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同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一般为: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崇尚英雄才会产生英雄
争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
让我们一起
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不断汇聚向上向善力量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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