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人的观念中,非机动车和行人在交通行为中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和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损失,不管什么原因就得由机动车一方掏钱赔偿。不过,近日在春晓,一辆二轮电动车和一辆汽车相撞,电动车驾驶人不但要承担自己的医药费,还要赔偿汽车车损。 事故发生在6月7日16时40分许。当时,一辆二轮电动车沿春晓沿海中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太河路口时闯红灯通过,由于行车视线受到待转区内停放车辆的影响,电动车与一辆北向南正常直行通过路口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这一撞可不轻,电动车驾驶人的肋骨断了5根,还有大面积的软组织挫伤。 经警方调查,电动车驾驶人姓熊,今年42岁,四川人。通过调阅路口监控,证实事故完全是由熊某闯红灯引起的,汽车驾驶员并无过错。6月28日,北仑交警大队春晓中队的办案民警依法作出责任认定,熊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自行负责40000多元的医疗费用,并且还要赔偿汽车车损5000余元。 交警提醒,不管是何原因,只要电动车驾驶者在事故中属于过错方,那么就应该承担起自己的那一份责任,警方不会因为电动车驾驶者属于所谓的“弱势群体”,而判由机动车来承担主要责任。 “部分人认为骑电动车就应该‘被照顾’,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也不吃亏,所以在马路上横冲直撞,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对于机动车主来说也非常的不公平。按照事实来判定双方责任,有助于提高电瓶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使交通秩序更加规范。”区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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