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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阶段性下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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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 05:54: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记者从区人社部门获悉,根据《关于阶段性下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35号)文件精神,2019年起,我区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19年至2021年的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同时,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连续3年按照相当于1个月的额度下浮缴费比例。
  根据通知,此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对象为:依法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列入本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政策实施范围。“小升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对象为:由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确认公布的、依法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此次阶段性下浮将涉及企业13700余家。”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2019年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标准为:相当于企业缴纳的应收月份为2018年12月份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集中在2019年1月下浮。2020年和2021年的下浮办法依此类推。“小升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标准为:相当于企业缴纳的应收月份为每年6月份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集中在每年7月下浮。
  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区人社部门按照参保属地原则做好费率下浮企业的确认工作,统一报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集中下浮操作。集中下浮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企业参保职工个人仍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区社保经办部门提醒,在集中下浮月份发生应下浮而未下浮的,由企业在下浮之月起3个月内向区社保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求区财政、税务、经信部门意见后,符合条件的,在下月征缴额中予以抵扣。
  另外,集中下浮月份,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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