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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拟原则上不再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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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1 05:3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今天获悉,宁波市教育局正在就《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和管理体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教育局原则上不再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属地化管理原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由所在地区县(市)、功能区(以下简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一般登记为营利性机构,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直接冠名“宁波”。原则上不再新设立直接冠名“宁波”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股份制教育培训机构。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市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委托管理。为方便培训机构属地办理学校变更等审批相关手续,原由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后原教育机构的名称可维持不变。

按征求意见稿,实行委托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仍然有效;在有效期限内需变更名称、地址、校长、举办者、办学内容、办学类 型和法定代表人的,到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办学许可证到期前的1个月内,需到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选择转登记为营 利性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转登记手续。

按规定,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关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其中,完成转登记为营利性的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全行使行政许可与管理职能,不再实行委托管理。

继续保持非营利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如有部分变更、终止等事项需市教育局做出行政许可的,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受理、审核后推送至市教育局办理,市教育局负责办理完成后送达申请人或按“一事联办”标准推送至相关市级登记机关办理后续手续。

征求意见稿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体制调整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宏观指导职能,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教育行政部门法定职责,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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