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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危险废物者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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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0 07:48: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6月4日,北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郑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据了解,这也是近两年来我区首例开庭审理的环境犯罪案件。
  趁夜色偷排油污水
  郑某是某清洗技术公司股东之一,公司名下有银舟某号船舶一只,负责在海上接收其他轮船上产生的油污水,送往指定的环保公司或者特种油品公司委托处理。
  2017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因银舟某号船舶油污水舱已满,而船舶第二天还要接收其他轮船上的油污水,该船船长赵某在郑某的授意下,伙同船员余某、吴某、船上厨师王某,用潜水泵接软管输送的方式,将该船油污水舱内的油污水非法倾倒在北仑区白峰街道司沿码头的雨水沟内。
  为防止废矿物油排出,赵某和船员吴某操作时,安排余某和王某在雨水沟旁进行观察,如果发现油污出现即停止污水排放。后因雨水沟水满溢出,四人停止排放,共计排放20分钟左右,非法倾倒油污水3吨以上。第二天,四人发现昨晚排放的地点油污明显,采取掩盖青草、洒洗衣粉等方式进行遮盖和消油处理。
  6月12日,北仑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赶赴现场,发现司沿码头边雨水沟内部分油污随雨水流入海涂,致使海涂上水草及海水沾染油污,附近海面油花明显。经查实,该油污水为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和HW09的混合体。
  执法人员向街道反映后,为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白峰街道组织第三方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出的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委托北仑固废公司进行处置。无巧不成书的是,被告郑某所在的某清洗技术公司竟摇身一变受雇为清理者,并对现场进行清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随着环保、公安部门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犯罪证据都指向银舟某号。在经过大量缜密的调查工作后,包括对产生油污物的上家的调查,确定银舟某号就是倾倒危险废物者。北仑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捕。
  环保局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宁波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于2017年8月28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赵某、余某、吴某、王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上,五名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了排放的油污水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程序及标准,以及向水体排放有毒性的油污水会造成阻断水体供氧发黑发臭、影响渔业生产、油类石油烃衍生出的致癌物质摄入人体导致患恶性疾病风险激增等危害。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北仑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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