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区人社局获悉,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补发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52号)规定,用人单位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领补发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据了解,我区涉及到的企业女职工有5300余人。 根据相关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法定产假期满后,另可享受30天的奖励假。“这30天奖励假属于省人大修订出台的《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法定产假的延长。”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也就是说,这30天的奖励假也能享受生育津贴。 据介绍,此次补发的对象为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年31日期间分娩、产假期满后继续参保缴费,且按原国家规定产假已向北仑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生育保险待遇的。补发标准按已领取的原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计发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由女职工所在(原)用人单位统一申报。用人单位自2018年5月2日起,可携带《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可至httpwww.nbhrss.gov.cnindex.html网中“资料下载”“社会保险下载生育保险”自行下载)、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北仑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补发。申报完成后,社保经办机构进入办理流程,结算的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将发放到用人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人社部门提醒,用人单位最好把本单位符合补发条件的人员全部梳理清楚后,一次性把申请资料报送到北仑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窗口,每月23日前申报办理(工作日)。 “由于此次补发办理业务没有截止时间,请各用人单位不要着急,尽量避开5月、6月办理高峰时期,延缓办理。”上述负责人说,此次补发涉及全区企业女职工5300余人,经办申领需要一定时间,请各单位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疏导工作,消除不必要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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