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记者从区医保中心了解到,我区一批医保惠民便民新政策将于7月1日起上线,包括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更加方便、医保关系转移更加顺畅、药品项目申报更加简化等8项。 扩大转外地就医范围,简化备案手续。7月1日起,办理转外就医备案的有效期从原来的6个月放宽到12个月,期间参保人员可多次到转外就医地就医。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地就医或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就医地区域范围扩大到境内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 扩大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人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的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范围,从原来的老年居民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上述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均可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这样,加上原来就可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我区参加基本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如果长期居住在宁波市外的,均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办好备案后次月起在居住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就可享受在宁波就医同等医保待遇。 延长医疗费报销期限。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报销,减少参保人员跑腿,医疗费零星报销期限从原来的6个月、12个月不等,统一延长到12个月(指医疗费结算票据上日期往后12个月)。 增加门诊特殊病种项目。为进一步促进结核病防治,今年7月1日后将普通肺结核治疗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参保人员在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院治疗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的相关费用,享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调整个人账户购买非处方药的限额标准。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从原来的一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调整为一天内购买总额不超过120元。 调整转外地就医医保待遇标准。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不再区分具体城市,统一按医院级别设定,医院等级按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上的机构等级执行,尚未纳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院,按当地人社部门确定的医保结算等级执行。 此外,新政策还简化了部分药品、项目申报事项办理,如取消自费医疗服务项目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医保非处方药品的行政部门备案。简化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大市内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宁波市内跨统筹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只需在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接续,不需要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凭证,由原来的“跑二次”变为“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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