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新碶街道红领之家
快捷导航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642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区全域启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2万

帖子

0

活动时间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5994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3-29 08:1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北仑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下发,明确有序推进农村房地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事项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提出,农民群众对盘活资产,促进增收呼声日渐高涨,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017年6月,我区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全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个示范点之一,先行在霞浦街道开展示范点工作,目前已完成示范点范围内权籍调查,正分类分批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本次全域范围内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正在全面启动,根据政策,列入区政府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农房,将只进行权籍调查,暂缓确权登记。
  作为全国示范点,我区加大政策研究,积极创新举措,主要体现了六个特点。
  一是尊重历史、妥善处置。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分三个历史阶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一户多宅”等历史遗留问题。对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进行相关程序确认核定后,可按现有实际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对1982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下发之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现行建房条件,在按程序对规定可批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罚后,可补办手续,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处罚标准按可补办土地面积20元/平方米处罚;对2014年3月27日之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是依法依规,严格界限。严格遵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关于农房登记发证的相关政策意见。对合法部分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先予以确权登记;对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在今后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集中统一处理;对符合补办条件,明确“先处理(处罚)、后补办、再确权”的原则,做到严格明晰政策界限,确保既确定房屋权属,又坚决杜绝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合法化。在流程上,严格按照测绘、申请、受理、联审、公告、处理、补办、登记的程序进行。
  三是实事求是,保障权益。针对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正常人口迁移等其它情况,政策按照“以人为本”的思路,明确了农房确权登记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对因依法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不受“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因就学、兵役、婚姻、就业、服刑、进城落户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合法审批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对有两宗及以上宅基地,但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允许以一宅计算,即允许“一宅多宗”,该政策为全市首创。
  四是政策支持,壮大经济。除开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外,我区在全市率先同步铺开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依法处置后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利用,并在土地供应上落实支持政策,不计入村发展留用地指标,积极支持村集体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五是下沉服务,全力保障。积极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全区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分局科室业务骨干及第三方技术人员全力以赴,全部下沉至街道、村,并实行节假日预约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争取做到受理不出村、做证不出街道。同时,对本次集中办理各户所涉及的测量费、工本费,一律免缴。
  六是常抓不懈、建立机制。《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今后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两证不齐全)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对其从事农家乐、民宿、休闲旅游、企业生产等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管控。
  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有效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都市网 | 服务条款 | 开放平台 | 广告服务 | 商务洽谈 | 都市网招聘 | 都市网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版权所有

QQ|红领之家 ( 浙ICP备15016945号-1 )|红领之家 ( 浙ICP备15016945号-1 )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Weekend Design Discuz! X3.1

GMT+8, 2025-8-23 07:13 , Processed in 1.078125 second(s), 25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