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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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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0 05:5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从区人社局获悉,近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区对精减退职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据介绍,根据甬人社发〔2019〕75号文件精神,我区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具体调整标准为:对符合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30元提高到3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30元提高到2830元,同时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也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390元。对于符合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590元。

根据甬人社发〔2019〕76号文件精神,我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的调整标准为: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为1295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其中,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发70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905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1280元。机关、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这两项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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